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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共享經濟到合作社式經濟:打造居住正義、能源永續的共享社區

從共享經濟到合作社式經濟:打造居住正義、能源永續的共享社區

共享經濟(sharing economy)曾一度成為熱門的商業創新模式,但近幾年來,不乏看到其存在的缺陷與瓶頸。倒不是說利潤不如預期,剛好相反,他的營收隨著網路經濟的快速發展,平均成本隨著入網人數的增加而明顯遞減,逐漸走向壟斷與暴利。

以 Uber 為例,作為平台,他向提供駕駛服務的用戶收取高達 35% 的抽成,變相壓榨了勞動者的剩餘價值,再者,2019 年在美上市之後又大賺資本財,形成一種既收割用戶、又收割投資人的獨大局面。更別說,「共享」還會引發的其他社會問題、法規準用與公平競爭等疑慮。

誠然,Uber 仍然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商業模式,把閒置的資源拿來做加值利用,這點很符合效用主義經濟學家的青睞;但也如同其他打著「共享」名義的新創一樣,核心獲利是藉由提供「平台」與「媒合」的服務,去賺取資訊不對等的價差。照目前的邏輯發展下去,可能逐漸脫離原本共享的初衷,走向大者恆大的商業模式;而供需雙方的用戶,議價權將會變得更低,被動接受過高的「平台費」,或是因為被過分壓低的價格,造成某些人的利益減損(例如 Uber 司機、或是原本的計程車業者)。

共享經濟非萬能,創新經濟模式竄起:合作社模式

共享經濟不應該是拿破壞或來取代原有市場的,而是應該作為市場失靈(market failure)的補充機制,或著,至少應該在其盈利模式方面,更彰顯「共享」與「共有」的價值理念。

書歸正傳,既然共享的弊端開始浮現,那有沒有其他方式可以兼顧多數人的需求,同時又避免資本與生產工具為少數人所壟斷?其實有的,「合作社經濟」或許可視為其中一種方案。所謂合作社(economic cooperation),其實老早就存在於人類社會了,從亞洲到歐美甚至是非洲,都出現過類似的組織,有很多甚至至今都還運作良好。他的基本概念是:自願聯合在一起,透過組成所有相關的企業,來滿足他們經濟、社會與文化需求,與抱負的人們的自製聯合體,他們按企業所需公平出資,公正地分擔風險、分享利益,並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(國際勞工組織,2001)。言下之意,有那麼點禮運大同篇的味道,也稍稍有點社會企業或共益組織的感覺。

值得注意的是,這裡強調的是「共益」而非「公益」,企業本身還是要營利的,沒那個閒情逸致專門只做慈善,與傳統企業或共享經濟比較不同的是,每個參與合作社經濟的人既是股東也是用戶,並藉由明確分工與專業經理人的引入,將勞動所創造的成果按照付出的比例來均分;如果想要設計的更符合社會正義一點,就能將分配設計的不僅顧及公平(按付出比例),還能照顧到群體中較弱勢的族群(不那麼計較付出的比例),如此一來,甚至連社會福利的功能,諸如失業補助或長照津貼等,某種層度上都能被予以滿足。

如何在利潤最大化的同時,如何改革制度讓利益公平分配?

Private capital for the public good,這是非常理想的狀態,也是世界很多地方的正在進行式。合作社經濟並不是要回歸共產,讓大夥適用同一套標準,然後不分青紅皂白的「均貧」分配。恰恰相反,我們還是要承認自由市場和資本主義是相當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手段,我們也鼓勵大家應該努力賺錢,讓自己與家人過上一個更好也更舒適的生活。只不過,我們也可以在滿足利潤在合理狀況下極大化的同時,思考一下怎麼從制度層面變革,讓利益可以更公平的流進每個人的口袋?

賈伯斯、貝佐斯都是很厲害的創業家,但他們真的有資格賺的這麼多嗎?靠科技、網路與 data 發的財,其中,難道沒有你我作為用戶的貢獻嗎?再說了,科技是來自科學的積累;而科學,應該是屬於全人類共同的資產,不該被少數企業壟斷並獲取超額的商業暴利。

不過要檢討資本主義與科技巨頭,那又是另一個長篇大論了。回到本文,到底有哪些領域可以導入合作社式經濟呢?其實不少,而且也有相當不錯的績效與獲利,例如西班牙的蒙德拉貢合作社集團(Mondragon Cooperative Corporation),他旗下建立了 12 個品牌,甚至成為了前十大的私人集團,具有十足的大企業架勢;然而,他卻採取一種更為「經濟民主」的開放式會員制度,讓會員不僅是受聘僱的員工,本身亦須履行他們的會員責任,也享有均等的股份,以及可以獲取基於付出比例而產生的報酬(薪資的訂定仍是有差異的,與一般企業一樣,可以設計不同的獎勵機制與業績獎金)。

聽起來真的很像共產時代的東西,但他偏偏是符合資本主義運作的遊戲規則。最大的特點,每個人都可以是自己勞動的所有者和受益者,讓剩餘價值不會被剝削,避免了少數人一旦掌握資本財便可透過資本賺取資本的不公平現象;另一方面,「合作社」的模式,也可以進一步將民主決策的機制,巧妙地應用在市場經濟之中。

Photo by ben o'bro on Unsplash
Photo by ben o’bro on Unsplash

「住宅合作社」和社會住宅、共享住宅差別在哪?

或許還是有點難想像,沒關係,我們來換另一個例子。在歐洲,基本上是很難炒房的,除了政策法規的限制之外,普遍民眾的認知,亦不會把房子當成「商品」,而是一種基本的居住權利。所以歐洲民眾的房屋自有率並不高,一輩子租房者大有人在。有趣的是,從很早以前,便已經有人在嘗試付諸實踐「合作社」經濟的居住思維。住宅合作社(housing cooperative)的概念起源於 1861 年的英國,由一群對居住有生活理念共同需求的人民,以共同「出資、利用、經營、分配」而組成的團體,投入於住宅的規劃、興建、以及後續的運營

演變至今,大部分的歐洲(西歐/北歐為主)國家,幾乎都有類似這樣的案例;與我們比較熟悉的「社會住宅」或「共享住宅」(co-living)比較不同的是,合作社式住宅更強調大家在「投入」的階段即開始共同分擔與互助,並一起享受最後的成果,而非僅是基於共同身份而入住,或把「二房東」的商業模式變個花樣當成新創來賣/出租…如此一來,能解決不少既存的問題,又可以實現居住正義,而唯一的受害者,可能是炒房的投機客,他們會少了很多賺取資訊不對稱與資本套利的空間;真正把房子拿來住的人,則理應不受影響,反而可從中獲得不少附加價值。

從經濟思想演進論而言,合作經濟主張自助互助、反剝削、反不當利潤、團結互助(Solidarity)、自由、平等之理念,同時融合資本主義的私有財產權、自由經濟;以及社會主義的共有財產、平等的理念,解決資本主義社會的貧富不均社會問題,因此被稱為「第三條路」。合作社兼具有英國經濟學大師馬歇爾(Marshall)所稱:「社會哲學」和「經濟效率」的「雙重性格」組織。(梁玲菁,2020)

永續社區的機會:重思居住正義的可能性

台灣不知道會不會有機會,有這麼一種可能:一群年輕人,雖背景與職業不同,但都有相似的願景與對社會發展的期待,他們可以共同集資,或許加上金融機構的支持,買下一塊地,找建築師與營造廠,蓋出適合自己的集合住宅,並也能透過民主機制(如創建管委會),共同管理與運營,實現真正的居住正義。

在這之中,住戶同時也是建商,自己的房子自己蓋,幹嘛去聽信傳統建商一派胡言、砸廣告以及動員代銷,去告訴你房子有多好?房子好不好,自己最清楚,而少掉了不必要的層層架構與傳統建案融資的資金壓力,成本價即是售價,相信大家可以用更實惠的價格,住到自己滿意的房子裡。至於之後想賣?當然沒問題,以「合作社」經濟模式來思考的話,你只是「轉讓」了會員資格而已,你也可以去購買別人明碼標價的會員資格(居住權),而非老在那邊盤算著如何「買低賣高」,把房子當成商品一樣的討價還價。

參考資料

社企流》合作經濟的內涵與機制──合作社或主流社會企業?
社區力點線面》走一條互助合作幸福之路(上) —住宅合作社定位、發展與推動

(首圖來源:Photo by Breno Assis on Unsplash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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