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續財務揭露規範(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,又稱 SFDR),是比 ESG 永續投資更進階的標準。近年來受到聯合國「永續發展」(SDG)理念的影響,企業界、金融界、與投資界紛紛響應,從過去的企業社會責任,到囊括「環境」(Environment)、「社會」(Social)、和「公司治理」(Governance),也稱 ESG 的準則,標誌世界各地都已開始落實有關規範。
「永續」淪為口號?歐盟率先統一檢驗標準避免企業自我「漂綠」
儘管 ESG 逐漸受到市場認同,也受到越來越多投資人注意;然而,ESG 畢竟仍以理念為重,不同機構間仍存在歧異、各說各話、標準不一致的情況。某些企業甚至將 ESG 視為行銷手段,對於這樣的作法,美國商業資訊 ACA Compliance Group 的首席顧問 Dani Williams 就曾表示:「很多企業其實並未將自己歸類為 ESG 公司,僅聲稱會考慮 ESG 因子,並將之反映在投資與行銷策略,用以吸引機構」。
也因此,基於討論已久的 SDG/CSR/ESG 等議題,歐洲議會和歐盟執委會率先擬定了 SFDR,讓金融市場有統一的標準,去揭露和審視 ESG 問題。對於宣稱符合 ESG 的金融投資產品,特別是想把 ESG 放上公開說明書,都必須經過 SFDR 的嚴格檢驗,杜絕企業或金融產品自我「漂綠」的行為。
SFDR 今年 3 月上路,非 ESG 產品也須標示「未達歐盟標準」
SFDR 預計於 2021 年 3 月正式實施,屆時影響對象包含機構投資者、資產管理者、集合投資基金、理財產品經理人、乃至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等,都會要求被投資對象以標準化方式提供金融市場永續性之透明內容。更關鍵的,甚至會要求那些非 ESG 關聯的金融產品,必須自主明示「本產品的投資未考慮歐盟 SFDR 的標準」,若機構仍執意投資,則須出具報告等等。
不過,根據國際律師事務所 Linklaters 在 2020 年 7 月發表的調查顯示,超過 30% 的歐洲基金經理人,並不清楚具體的 SFDR 規範。也因此,如何在相關法規上路後與金融市場無縫接軌,對廣大的基金經理人而言是項艱鉅的挑戰。
匯聚個別 ESG 標準,SFDR 執行力更強、影響力更大
誠然,現階段各家機構都會出版各自的 ESG 報告,並依據不同的參考標準,例如氣候相關財務披露(TCFD)、非財務報告指令(NFRD)、永續會計準則(SASB)、責任投資原則(PRI)、或全球報告倡議組織(GRI)等,而 SFDR 的推出,不啻為一個最新的標準,且具有較強的約束力。
目前,歐洲銀行管理局(EBA)、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(ESMA)、和歐洲保險及職業養老金管理局(EIOPA)已於 2020 年 12 月底向歐盟執委會提交了監管方案,包含明確訂定出不同類別的「原則性不利影響」(Principle Adverse Impact),以及該如何對應到個別的金融產品及服務,和他們的 ESG 相關揭露指標。
歐盟是全球最先進且全面的 ESG 監管地區,而隨著 ESG 意識更加普及,以及人們對於環境永續的重視增加,歐盟的 SFDR 規範將有望成為其他地區未來在擬定相關 ESG 規範時的參考標準。
附註:隨著各界對 ESG 重視程度日益增加,政府單位的監管制度也日益明確,個別的 ESG 報告所需參考的原則與標準、複雜度與框架範圍都不斷提升。
除了歐盟最新的 SFDR,以下列出其他國際主要的標準創建組織資訊:
- 國際金融機構 FactSet 《應對 ESG 數據挑戰》(PDF)
- 巴塞爾銀行標準委員會與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工作組
- 氣候債券倡議組織認證計劃
- 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框架
- CDP 公司碳披露調查表
- 金融穩定委員會工作組(FSB)
-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標準(GRI Standard)
- ICMA 2019 年影響力報告統一框架手冊(PDF)
- ICMA 綠色債券原則 ICMA 環保、社會和可持續外部審查指南
- IRIS+ 全球影響力投資網路影響力投資測量系統
- 國際綜合報告委員會框架(PDF)
- 國際標準化組織 – 可持續發展目標
- 國際標準化組織 – ISO 26000
- LMA 綠色貸款原則 綠化金融體系網路(PDF)
- 經合組織 2011 年跨國企業反賄賂和反腐敗指南(PDF)
- 私募股權基金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影響力實踐標準
- 可持續會計準則委員會標準
- 聯合國 2030 年可持續發展議程
- 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倡議
- 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力宣言
- 聯合國國際人權法案(PDF)
- 聯合國巴黎氣候變化協定條約
- 聯合國人權指導原則報告框架
- 聯合國負責任銀行原則 – 投資組合影響力工具和公司影響力工具
- 聯合國負責任投資原則
參考資料
延伸閱讀